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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02-14 09:27  文章来源:怀化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市金属回收总公司,供销储运总公司及各代储代收网点:
为确保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307号令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3月15日前,市、县两级报废汽车回收单位分别按照《湖南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怀化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代储代收(网点)设立办法》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我局将对报送企业进行审核。
二、各代储、代收点一律不能拆解报废汽车,所有车辆必须按划分范围分别整车上交市金属回收总公司或市供销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统一拆解。上交车辆须证照齐全,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核对无误,完整齐备,不能有任何拆解迹象,“五大总成”不齐备市公司不得收购。如特殊情况须报我局同意。
三、市公司回收车辆一律实行先收车后开票,票据有两人以上到场签名,车证核对,台帐清晰,市公司回收所有车辆(不包括摩托车)必须在自己的拆解场固定拍照点拍照,连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七联报送我局备案。报废汽车回用件必须放置专用仓库,由专人保管,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拆解场地。建立回用件台帐,并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标牌。所有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上岗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各代收代储网点企业法人代表更换应预先通报我局,更换后应及时到我局备案。
五、实行网上管理,月报制度。市公司必须建立网页,并将当日所有回收车辆输入统计表。我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将随时查询。
六、2007年4月1日,市、县两级公司需将2007年各区域内的报废车报废数量上报我局。制定科学的考核目标和办法。对两年内未能完成考核指标的代收代储网点,将停止或取消其报废汽车回收经营资格。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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