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业的良性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家六部局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形势
再生资源管理是关系到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也是关系到我市“两个中心”建设和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一件大事,是保护和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回收可利用的重要环节,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杜绝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不断发展,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人员不断增多,非法经营违法收购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我市的社会经济秩序,并且道路两边无序堆放废品的现象,也直接影响我市创建目标和对外开放形象。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建立废旧回收业管理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对规范全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自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固定收购和流动收购);
2.收购废旧物资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商户;
3.废旧回收(金属、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造纸原料、轻工化工原料、塑料及再生制品等)再利用市场;
4.未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授权,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及拆解,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
5.收购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进行再加工的企业及个体商户。
(二)重点:
1.市区废旧金属再利用市场;
2.对我市范围内加工回收废旧塑料的企业、个体加工作坊进行规范性治理;
3.全市废旧回收网点的规范。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08年4月6日—4月10日)
制定完善的宣传工作方案,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政策,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意义的认识,增强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观念。
(二)组织实施检查(2008年4月10日—2008年4月20日)
1.组织商务、公安、工商、发改、环保、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措施规划布局,按照村镇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及地理条件、环境资源等,设立合法、便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2.在市商务局牵头的基础上,各部门切实肩负起责任,按要求各负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措施,制定相应的管理体制、管理方案,对全市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无证经营跨范围经营的要依法处理,分出类别,登记备案、建立台帐规范化管理,达到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
3.对违规经营者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违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建筑材料、铁路、通讯、电力、水利、城市设施等金属材料及制品)的企业及个人,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工商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4.各乡镇办要在重点公路沿线建立举报网点,接受对非法违规经营、收购运输、流动商贩的举报,并形成举报奖励机制,全天候监控,杜绝违法。
5.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牵头,组成强有力的综合执法队伍体系,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检查,彻底根治再生资源管理混乱局面,确保整顿成果,使我市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序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怀化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商务局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挂帅,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抽调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和支持整顿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分工协作,整体联动,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商务局是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再生自愿回收网点和集散中心专项规划,组织协调各乡镇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实施工作的落实。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与上级对口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并指导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发展循环经济。
市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盗窃、销赃等不法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委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散中心专项规划,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加强信息报送
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要定时对再生资源回收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实行24小时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值班制,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向领导小组上报整顿市场秩序等相关信息。同时,不定时开展集中查处,加强物资回收市场的规范管理,如有重大事件,重大问题及时提请上报,确保我市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