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 酒 不 卖 少 年 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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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2-23 16:53 文章来源:怀化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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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酒 不 卖 少 年 郎
毕文章
春节期间,在黑龙江省密山市看到这样一幕:一位少年说要给父亲买酒,女店主回答:“请你父亲自己来买,我这里有酒不买少年郎。”
好一个“有酒不卖少年郎”,令人赞叹。针对未成年人饮酒现象日益增多的现状,去年年底,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说所明确禁售标志。”该办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然而,仍然有很多商家对此规定视而不见,我行我素。
减少未成年人饮酒现象,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经营酒类的商家应该“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自觉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二是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个商家都了解这一规定。三是对于明知故犯的商家,一定要严厉处罚,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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