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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
2007-04-06 10:15  文章来源:怀化是商务局外资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受理科室
(一)局外资管理科负责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和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初审转报。
(二)受理办公地址:湖南省怀化市迎丰东路怀化市商务局。
二、申请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国外投资者应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投资者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审查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经办人审核材料;2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3、办公室审核批复文稿;4、分管领导审核材料;5、局长审核材料并签发;6、办公室核文号并出具批复;
四、办理程序
1、外资管理科材料受理;2、相关人员审核;3出具批复;4、发放批准证书。
五、文件送达和档案管理
外资管理科通知投资商领取批复和批准证书;批复由办公室送达工商、外汇、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档案制度由办公室认真保管好相关审批资料。
六、工作时限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材料齐全无误,我局外资科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发放批复和批准证书。若投资总额超过了我局审批权限(3000万美元),或投资项目超出我局审批权限的,则由我局初审后转报上级部门审批。
七、工作要求
审批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资料,同时提高行政效能,积极为投资商提供便利的办事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展状况及时进行跟踪,迅速处理存在的问题;对无故刁难或者徇私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当事人。
八、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需申报材料(所有资料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1.新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外资独资企业不需要合同)
2.中外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指营业执照等,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文件,以自然人身份出资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护照、通行证等)。
3.各方资信证明;
4.项目建议书(限制类行业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限制类行业需提供,在发改委办理);
5.名称预核通知书(在市工商办理);
6.组织机构代码核准通知书(在市技术监督局办理);
7.新设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
8.新设立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任命书;
9.新设立公司的环保、场地、水电等证明;
10.申请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
11.涉及行业许可的项目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及资质证书等。
12.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及出资许可证明。
13.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它应提交材料
九、已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需申报材料
(一)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需申报材料
1、企业增资的申请;(原件一式二份);
2、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增资决议(需所有参加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字并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公章)(复印件一式二份);
3、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章程的修改协议或新编制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章程(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四份);
4、董事会成员名单(需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字并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公章,复印件一式二份);
5、追加投资进口设备清单(以设备投入的增资企业需提供,复印件二份)或者追加投资有效技术证明文件(以技术投入的增资企业需提供,复印件二份);
6、涉及股权变更的企业需提交增资转股协议(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
7、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须报送下列文件;
(1)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复印件二份);
(2)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二份);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文件(复印件二份);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低于原值转让股权的意见书(复印件二份)。
8、如果因新股东参股而增资的企业,需提交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新股东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出具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护照),如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复印件二份);
9、外方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指营业执照等,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文件),以自然人身份出资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护照、通行证等)(复印件二份);
10、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和副本二)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11、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12、企业原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及章程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企业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需申报材料
1、企业减资的申请(原件一式二份);
2、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减资决议(需所有参加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字并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公章)(复印件一式二份);
3、企业原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章程的修改协议或新编制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章程(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四份);
4、董事会成员名单(需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字并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公章,复印件一式二份);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近期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6、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和副本二)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
7、企业原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及章程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一式二份);
8、企业于30日内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在第一次公告90日后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各二份);
9、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复印件二份);
10、股权转让协议(减资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需提供,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
11、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企业名称、法定地址、经营项目、 经营期限、投资方式变更需申报材料
1、企业变更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董事会决议(需所有参加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字并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公章)(复印件一式二份);
3、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章程的修改协议或新编制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章程(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四份);
4、董事会成员名单(需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字并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公章,复印件一式二份);
5、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的,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异地迁址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债权人名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6、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交工商窗口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7、调整经营范围的企业,需提交验资报告(涉及到限制类行为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我局报上级部门审批)(复印件一式二份);
8、延长经营期限的企业,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房屋和土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二份);
9、境内外投资方更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关于投资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文件(复印件各二份);
10、变更投资方式以设备投入的企业,须提交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二份);
11、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和副本二)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并加盖外资企业公章);
12、企业原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及章程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二份);
13、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四)、股权变更需申报材料
1、企业股权变更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并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公章);
2、企业原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章程的修改协议或新编制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章程(企业类型变更时必须提供新编制的合同、章程)(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四份);
3、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需所有参加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字并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公章)(复印件二份);
4、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前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新旧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字,并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公章)(复印件各二份);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
6、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须报送下列文件:
(1)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复印件二份);
(2)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二份);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文件(复印件二份)。
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二份);
8、企业原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及章程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二份);
9、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和副本二)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并加盖外资企业公章);
10、新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外商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公司新增加董事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护照),如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复印件二份);
12、外方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指营业执照等,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文件,以自然人身份出资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护照、通行证等)
13、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十、申请设立台港澳侨同胞投资企业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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