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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条件要求
2008-12-18 09:45  文章来源:怀化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具备的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另外:即将出台的《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关于选址问题(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2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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